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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暖温度不达标 退费怎么算?
更新时间:2019-03-25 09:11:50 字号:T|T
供暖进行时  气温逐渐转低,供热问题的关注热度随之提升。昨日,市集中供热办相关负责人做客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围绕测温、退...
供暖进行时
 
  气温逐渐转低,供热问题的关注热度随之提升。昨日,市集中供热办相关负责人做客“中国大连”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围绕测温、退费、维修责任、供热计量收费方式等热点话题,与广大市民在线交流。
 
  问:室温检测和退费有哪些规定?
 
  答:用户应首先向所在供热单位申请测温,测温申请可通过电话、当面、书面等形式约定,如果双方对测温结果有争议的,可以向所在区(市)县供热用热管理机构或者计量技术检测机构申请复测。测温需2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并要向用户出示工作证件和测温表检定合格证书。测温应在用户门窗关闭30分钟以上情况下进行,测温表须置放在房间中央,距地面1-1.5米处,测温表的稳定读数为实际有效温度,并向用户出具《大连市供热室温检测记录单》。
 
  根据《大连市供热住宅室温检测管理暂行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经测温,用户居室温度在16℃(含16℃)以上18℃以下,供热单位按认定不合格天数收费额的20%向热用户退费;居室温度在14℃(含14℃)以上16℃以下,按50%退费;低于14℃,按全额退费。经供热单位测温,用户居室温度1次不达标的,按1天退费;1星期内2次以上测温均不达标,按7天退费;1个月内超过3个星期不达标,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不达标,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经区供热办测温,用户居室温度不达标的,1次视为7天不达标;一个月内超过3次,视为全月不达标;供热期内超过3个月,视为全供热期不达标。测温时,如出现用户个别居室温度不达标的,按各居室平均温度计算测温结果。
 
  问:用户家中暖气坏了应该由谁负责维修?
 
  答:按照《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有关规定,居民住宅用户,属于用热设施未分户的,由供热单位负责;属于用热设施已分户的,热源至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包括锁闭阀或者热量表)部分,由供热单位负责,锁闭阀或者热量表后部分,作业由供热单位负责,材料由用户负责,其中使用地面辐射用热设施的,分水器和过滤网的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更新、改造、维修和其他用热设施的养护,由用户负责。用热设施分户改造由供热单位负责,但新增用热设施材料由用户负责。
 
  问:邻居家安装了热泵,影响我家供热质量,应该怎么办?
 
  答:用户安装使用循环泵确实影响周围邻居供热效果,使用循环泵主要是增加自家散热量,减少周围邻居水循环量和散热量。遇到这种情况,按照《大连市供热用热条例》二十二条规定是不允许的,我们责令限期改正,拆除装置。如果拒不执行,我们供热用热管理机构将对个人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以下罚款。
 
  问:供热计量如何收取费用?
 
  答:供热计量是以供热或区域供热为前提,以适应用户舒适需求、增强用户节能意识、保障供热和用热双方利益为目的,通过一定的温控技术、计量方式、热价标准和收费办法实现用热的计量和收费。简单的说,供热计量就是按用热量的多少收取采暖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辽宁省住建厅和辽宁省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计量收费工作的指导意见》规定,目前,供热计量收费是采取两部制热价。所谓两部制热价收费,即热费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两部分组成,基本热费以按面积收费的形式体现,主要反映固定成本,即供热企业能够满足用户需要的******热负荷而投资建设的供热设施的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及成本投入等;计量热费按实际用热量计算,主要反映了变动成本,即供热企业在热力生产过程中投入的材料费、水费、电、热费等成本投入费用。
 
  两部制热价收费更能体现热计量收费的相对公平和合理性,从而平衡和保障供、用热双方的利益。我市实行两部热价比例为3:7,即基本热费比例为3,计量热费比例为7,具体缴费办法为在每个采暖期开始前用户仍按照传统方式按面积缴纳热费,待采暖期结束后,根据用户的实际使用热量计算热费,试行阶段实行多退少不补。